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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吊车,在工作中碰到高压线致人死亡,租赁方与承租方及司机应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租赁方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开车的师傅没有驾照,本身存在过错,应与租赁方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承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格遵守驾驶安全操作规程,积极配合甲方、租赁方做好车辆出车前,回场后、及途中的保养工作,保证车辆不带病行驶,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 以解决。 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劳开车。 不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加强危险品的检查,保证车用灭火器良好。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律师、助手高鹏律师为原告张某代理意见:三被告在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多项损失的同时,应当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支付张某伤残赔偿金。
本律师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意在使受害人了解其权益,在自行协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因诉讼涉及举证责任及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建议受害人依据本文章自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样的到******,要求对方承担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律师认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不报警的,特别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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